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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商业诋毁行为如何规制?看专家怎么说

http://www.dsblog.net 2019-06-05 11:34:37


市场监管总局宣传中心舆情信息处处长 谢莉葳


  近两年,关于商业诋毁(虚假差评)的舆情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行政部门已经介入处罚的,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操纵舆情的,影响面广、公众关注度高的。二是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职业“代骂”、职业差评师等。三是有行业共性的,如发布网络黑稿、雇用“水军”刷差评等。
  此类行为涉及的信息面大量广,很难全部依靠行政或司法途径来处理,建议企业加强对前期的信息的识别、举证、及时回应等工作。去年7月,中央网信办建立了一个辟谣平台,整合了所有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辟谣信息。企业也可以参照该方式,设立相应的权威识别商业诋毁信息平台,对于有效识别海量信息、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另外,相关部门对于群发、有组织、有规模的商业诋毁网上账号予以曝光,让其公开道歉,并将其列入相应的黑名单,可有效维护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稽查总队法制室主任 籍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罚则,加大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制力度。对于该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法律要件构成的适用,需要认定在相关的市场上竞争对手之间的诋毁行为,执法部门在查办具体案件时需根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予以综合考量,准确认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在产品发布会上对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诋毁的案件,即当事人将竞争对手具有的产品功能说成没有。还有诋毁的信息都是真实的,但将自身产品的优点和竞争对手的缺点进行对比,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都是需要思考的。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营商环境入手,加大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查处力度。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裘晨曦


  在实际执法中,如何区分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行为是难点之一,尤其是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行为更难认定。以一件通过直播平台对竞争对手商品进行商业诋毁案为例,该案当事人在直播平台上对特定的主体发布商业诋毁信息,指向明确。鉴于当事人和其竞争对手构成的同业竞争的关系,最终被定性为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虽然当事人也在贬低其他公司的声誉,但是主要是通过贬低整个行业的产品来突出自身产品的优点,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执法人员对于该案是按照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定性存在疑问。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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