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dsblog.net 2020-05-22 14:29:19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六条 (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及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事权划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应当由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随机检查和异地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上级指定检查)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管辖权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跨领域监督检查)鼓励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事权范围内开展跨领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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