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dsblog.net 2020-05-22 14:29:19
第二十条 (检查告知)检查组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工作纪律等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检查组有权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实施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检查组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应当提供检查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式)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生产经营者汇报、核查现场、查阅生产经营记录及相关票据、询问相关人员、考核管理人员、考查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合同、票据、账簿、相关记录和自查报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规性。
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抽样检验)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五条 (证据保存)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中,检查组认为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现场问题处置)检查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检查组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相关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风险隐患处置)检查组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其主动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判定)检查组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果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及收集、复印的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相关文书或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三十条 (检查结果告知)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还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抄送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限期整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三十二条 (依法调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信息。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不公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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