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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网络直播营销新规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dsblog.net 2020-06-28 14:31:08

  主播(节选内容)
  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
  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
  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
  (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
  (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
  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上述《规范》还对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都作了相关规范。


  《规范》完整版奉上——

 

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前言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来源:中国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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