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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网络直播营销新规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dsblog.net 2020-06-28 14:31:08


  第十六条 商家应当按照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品牌特许经营证明、品牌销售授权证明等文件。


  第十七条 商家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应当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及产品、服务标准的,应当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相一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营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商家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商家与主播之间约定的责任分担内容和方式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台规则。


  第三章  主播


  第十九条 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条 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
  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
  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
  (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
  (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
  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
  (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
  (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
  (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
  (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
  (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
  (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第二十五条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二十九条 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来源:中国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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