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网络直播营销新规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dsblog.net 2020-06-28 14:3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履行产品责任,严把直播产品和服务质量关;依法依约积极兑现售后承诺,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不得利用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虚构或篡改交易数据和用户评价;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
第十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之间应当依法或按照平台规则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网络直播营销主体应当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注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二章 商家
第十二条 商家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第十三条 商家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平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商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合法,符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规定,不得销售、提供违法违禁商品、服务,不得侵害平台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商家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符合使用性能、宣称采用标准、允诺等,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商家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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