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网络直播营销新规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dsblog.net 2020-06-28 14:31:08
第四十条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
(二)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承诺,不守信经营,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活动等;
(四)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
第四十一条 用户是指使用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服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即网络直播服务的最终用户。
用户在参与网络直播互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范,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鼓励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号召,积极开展公益直播。
公益直播应当依法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公益直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誉和形象。
第四十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将加强对本规范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向社会公示规范实施情况,鼓励自律自治。对违反本规范的,视情况进行提示劝诫、督促整改、公开批评,对涉嫌违法的,提请政府监管机关依法查处等,切实服务行业自律、服务行业维权、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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