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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出1号令 保健品等八类“神药”出局

http://www.dsblog.net 2020-08-04 10:06:15


  药企不再“盲人摸象”
  朱铭来表示,从2016年陆续调整药品目录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几次大事件,比如靶向药谈判、“4+7带量采购”等,虽然每次招采都有较为明确的文件,但由于缺乏规范性的行政规章,每次竞价启动的时候,药企心里总是没谱,所以习惯于到处打探消息,像盲人摸象一样去了解政府部门的流程。
  业界公开的秘密是,此前药企为了进医保目录,常常做一些没法放到台面上的工作,比如找相关的药物经济学家做“公关”工作,实际上能够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因为每个专家都与政府部门签订了严格的保密机制。
  复旦大学胡善联教授曾就2019年医保目录谈判发文表示,在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准入工作中,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了“药物经济学测算专家组”,所有专家均声明遵守“测算专家守则”,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无利益冲突声明》,坚持严格的利益回避和随机原则,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保密管理。
  朱铭来表示,《办法》出台会让医保目录的调整工作变得更加公开透明,药企心里也会更加有底,不需要再做那些徒劳无功的“努力”,只要根据政府的要求做就可以了。
  《办法》还用了很大篇幅规定了药品目录的准入与医保支付标准的衔接。比如,第十二条指出,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称“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
  朱铭来表示,这类规定在近年来的医保谈判中一直在使用,但这是首次以文字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是非常好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药企也非常关注这些内容,特别是谈判期接受后的支付标准。尤其是对外资药企来说,它们不怕规则严格,但希望“丑话能够说在前面”,这样企业能够在规则限定的范围内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办法》第十八条提出,原则上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协议期内,医保部门可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可以将该通用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协议期满后,如谈判药品仍为独家,按相关规则调整支付标准,并续签协议。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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