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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功效宣称常见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http://www.dsblog.net 2021-03-03 15:05:42

  虽然我国《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没有作出专门规定,且广告法条文本身也并不复杂,但化妆品广告的审查一直是广告法律实务中的难点之一,而作为化妆品广告核心内容的功效宣称审查更是难点中的难点。
  化妆品功效宣称审查的难度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一款化妆品的功效背后往往都会涉及非常复杂的生物、医药、化学等专业知识和原理,化妆品的广告文案设计人员和审核人员往往不具备这类专业知识,如何判断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真实性,并且通过广告“精准”“科学”的向消费者进行展示和呈现具有很高的难度。二是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但由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往往会涉及生物、医药原理,加上化妆品作为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产品,在功效宣传时常会面临是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判断,但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边界并不清晰。三是由于化妆品的功效有不同的类别、作用原理和功效强度区分,对某一特定功效宣称的依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判断有一定难度,什么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功效宣称的依据?以及现有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有时较难把握。四是化妆品的产品市场推广对广告宣传的依赖性较高,化妆品广告文案必须具有很强的“冲击力”和“煽动力”才能打动和吸引消费者,而要平衡好市场推广的需求压力和广告内容的合规要求有时并不容易。
  本文结合化妆品广告宣传相关典型案例,梳理了化妆品广告功效宣称的七类常见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

 

  常见风险1:证明材料与宣称功效之间缺乏关联性

 

  典型案例1:化妆品公司败诉案例
  2015年5月1日,原告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京润珍珠粉美白清痘面膜”1盒。该面膜的外包装盒上载明“蕴含珍珠粉及金缕梅提取物等多种植物精华,祛除粉刺、淡化痘印、平衡油脂分泌,逐步还原肌肤细腻滢白时刻。”原告主张油脂分泌属于人体内分泌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功能,化妆品不具备平衡油脂分泌作用,上述“平衡油脂分泌”属于疗效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化妆品公司举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广东省保化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载明涉案产品符合QB/T2872-2007《面膜》(检验项目为外观、香气、PH值)、《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检验项目为有毒物质限量和微生物检查)的要求。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行政许可批件,拟证明涉案产品及包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才能获得有关备案。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属明知而为的行为,被告不存在误导购买。5.《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拟证明涉案产品包装描述中没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词语。

 

  法院裁判意见:
  关于是否属于疗效性宣传,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规定,因“平衡油脂分泌”未被收录在《化妆品命名指南》的禁用语范畴,故暂无明显证据显示此属于疗效性宣传,原告对此若仍持异议,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
  关于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本院认为,化妆品的标识则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各被告分别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就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宣称的功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如实验或评价数据等,否则不得在外包装上进行标识,以免误导消费者。另外,各被告较之作为消费者的原告而言具有明显的举证优势,故不得将其生产或进购产品前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本案中,仅有被告京润公司提交了证明涉案产品的感官和理化、卫生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但各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具有其宣称的“平衡油脂分泌”的功效,故各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来源:合规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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