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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07 10:37:28


  二、零星小额的10万元标准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列入营业登记的豁免范围,但未规定“零星小额”的额度是多少。37号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这里无疑将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的认定标准。
  那么市场监管总局是否有权解释法律,是否有权直接对法律规定的“零星小额”作出具体的数额确认呢?根据董处长的透露,关于零星小额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曾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常委会认为此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予以确认更为恰当。故37号令所规定的年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零星小额”标准,不是单纯的规章规定,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规定。也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对该标准应当持“不得怀疑、照准执行”理念严格执行,不得以行政诉讼法“参照规章”为由,不予参照,甚至推翻另行认定“零星小额”标准。同样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应当认可此标准。
  关于“年交易额”的计算,董处长介绍,一般按自然年度来确认,即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交易额计算。由于网络交易的形式多样,经营模式多变,为适应这种变化,或者为了鼓励创新,也不排除今后按特定方式计算年交易额的可能。这个在实践中,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性文件来确定,以满足这种变化的需要。
  按照37号令第八条第三款“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的规定,年交易额的计算,同一经营者在不同平台同时开设网店的,应合并计算。在多个平台开设网店的业主,对此需要自己把握,因为任何平台都不具有跨平台统计的功能,年交易额可能超过10万元的,应及早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避免成为无照经营者。所谓“不需要进行登记”,不是指不可以进行登记,而是指不登记不违法。因而年交易额低于10万元的,业者有选择登记或者不登记的权利,申请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
  根据37号令第八条第三款“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年交易额低于10万元的,并不一律都属于“小额零星交易”豁免登记范畴。不论年交易额多少,需要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营,如食品、图书、音像制品以及旅馆业、拍卖业、医美、宠物诊疗等等,都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三、虚拟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018年12月3日,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虚拟的网店地址空间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完全打破了传统的以实体空间作为经营场所的惯例。
  关于将网络虚拟地址登记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37号令并没有在前述国市监注〔2018〕236号文基础上进行扩展,反而有所限缩。
  按照37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的规定,只有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且无线下实体店的个体工商户,才允许将网络虚拟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自己租个网络空间开店或者利用他人网站、非网络交易的社交平台等,是不可以将虚拟空间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此外,非个体工商户的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不允许以虚拟空间为经营场所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但网络虚拟地址,无法直接对应线下实体所在地,我们所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网店实际经营地的案件管辖原则,也只是一个合理的确认而已。
  鉴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第二款),不仅有“经营场所”的登记事项,还有“经营者的姓名和住所”的登记事项。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的规定,考虑业者大都在经常居所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现实,故37号令确认,以网络虚拟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当然如果“经常居所与住所”一致的,自然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多个网络虚拟地址为经营场所,如同时在1688、京东、淘宝、当当、小红书等开设网店的,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并登记。这些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增加或者减少)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个体工商户不论在几个平台开设网店,只要累计年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都要按规定办理登记,不得遗漏。如将蘑菇街、网易严选的网店登记了,但却没有将淘宝店登记,那么其淘宝店的经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照经营,即便淘宝店的年交易额不足2万元。
  37号令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但并不明确“相关材料”具体要求。今后市场监管总局如有相应提交文件规范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出具和提交,如尚未出台规范的,按照一般登记注册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要求,应包括:与平台经营者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入驻合同,或者纸质入驻合同;虚拟场所的ID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在平台内开设网店的材料。
  向“经常居住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以虚拟地址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除提交平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应当提交“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经常居所与住所地一致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籍薄即可,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明”。当然各地有相关简化的“告知承诺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但笔者强烈建议这个手续不可简化,否则“后患无穷”。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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