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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07 10:37:28


  5、对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的规制
  这个是37号令新增的内容,这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73号令公布,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修订)中也未予以规制,应该是针对近年来一些网络服务商有损消费者权益行为而作出的纠正性规定。
  37号令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但不得设置为默认项,必须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实施日(如扣款日)前五日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这就是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不能全自动,必须在“提请注意”后,由消费者“再次确认”。当然“提请注意”,不是作了即可,而且还要满足“以显著方式”的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虽然进行了“提请注意”操作,但未达到“显著”要求的,该“提请注意”应视为无效,仍将予以查处。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还必须遵守“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以解决消费者“进去容易出来难”的问题。


  6、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其他规定
  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3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不少于三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计算);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亦不少于三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七天无理由退货、运输风险责任承担、用户注销义务等等。37号令第二十一条作了些禁止性规定,但这方面内容应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73号令公布,市场监管总局31号令修订)配套执行。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章第二节,专节对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37号令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


  1、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登记和核验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登记核验义务,早在2010年5月出台的49号令第二十条就有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对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义务;2014年修订的60号令第二十三条延续了这个规定,但一直未明确“定期”的期限,即便到了2018年8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其第二十七条也是原则性规定“定期核验更新”,并未规定“定期”的具体时间。鉴于在实务中,特别是我们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如何认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定期核验更新”义务存在困难,因而这次37号令对“定期”的期限作了“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具体规定,无疑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义务,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怠于履行“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导致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不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失效,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平台经营者索赔。平台经营者若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的,不排除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其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等规定,平台经营者怠于履行“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义务,不仅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抑或据此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3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除承担前述“定期核验”义务外,还要承担“随时核验”义务。所谓“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的规定,应是指平台内经营者有义务将自己公示信息变更情况,在限定期限内报送平台经营者;而平台经营者则有对此信息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核验,并更新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的义务。
  查3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呈现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说明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信息,不能由其自己直接公示,而必须经平台核验后由平台公示;另一方面“随时核验”是对“定期核验”的补充,平台“随时核验”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报送,而“定期核验”则是平台的主动行为。


  2、提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有“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的义务。37号令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照的网店经营者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可能超过年交易额10万元或者改变经营项目属于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照提供便利,包括依照37号令第十条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虚拟网络“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不得借此附加条件或者进行收费。
  鉴于一些“坐大”的平台,已经或者正在逐步排斥或者停止没有营业执照的主体入驻平台,这种行为本质上应属滥用交易优势地位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故为保障《电子商务法》的执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平台排斥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营业执照主体入驻平台。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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