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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07 10:37:28


  3、以显著方式区分平台内经营者“已办照”和“无需办照”
  《电子商务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其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因而31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显著区分平台内经营者“已办照”与“无需办照”的身份,应是基于前述法律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何为“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其基本要求应是满足“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的条件。


  4、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义务。37号令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规定,只是细化了平台协议和规则的公示操作要求。
  同时公示“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是最低要求,如果平台同时公示前五年甚至更早的历史版本,都是可以的。当然如果平台制定公示的协议和规则不足三年的,应当公示所有的历史版本。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中的“修改”一词,应包含平台新增加的协议和规则,并不限于对原有协议和规则的修改。因为对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原有协议和规则数量或者内容的增加,都属于“修改”性质。“新增加的协议和规则”自然没有历史版本,故不存在公示历史版本的问题,但需要平台予以显著标记。


  5、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检控制度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3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平台有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予以实施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是禁止“无证经营”,第十三条是 “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因而平台实施检控的主要对象,应是这方面内容。37号令由于是部门规章,因而只要求检控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但平台实际检控范围应更大,也并非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线下谁主管,线上的违法内容,也应当向线下的主管部门报告。
  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者“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形,就平台检控而言,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平台内发布的信息进行筛选、过滤,从而找出可能存在违法的内容。当然37号令从广告等信息监管角度出发,还要求平台检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避免平台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6、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的信息公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37号令第三十条对此作了两点细化:一是对公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二是规定了公示信息的具体内容,“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三是对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这也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等措施应当有个合理“期限”,而这个“期限”应当在实施时一并予以明确。这个期限多少,37号令未作规定,实务中可以由平台自行确定一个合理期限,一般不要超过30日。当然如果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出台相应行政规范或者指导意见的,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或者参照指导意见办理。
  此外,37号令也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有权直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当然这个“有权”对平台而言也是法定管理责任,不可放弃,不可不作。


  7、公平对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干预其自主经营权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都是市场经营主体,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但由于平台经营者具有法定管理权,因而在平台运营中,平台呈现出一定的“强势地位”,特别是平台内经营者对其依存度较大的,形成了市场交易优势。平台经营者滥用平台管理权或者市场交易优势,都将直接导致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网络交易秩序、损害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平台经营者应自觉控制住自己“心中的魔鬼”,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督力度,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秩序。
  37号令第三十二条禁止平台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集中在两点:(1)“绑定”,即只能在本平台或者关联方指定平台开店,不允许到其他平台开店,就是俗称的“二选一”;(2)“限定”,即交易关联服务,如快递物流、即时通讯工具等,由平台统包,不允许平台内经营者自由选择。第(三)项是兜底的“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现在还不知道,将来可能需要根据个案来进行认定。考虑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这种兜底项的适用原则应是“个案认定、普遍适用”,故需要省级以上机关仔细研究,综合认定。不建议基层局自行认定,否则执法风险会很大。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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