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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4-07 10:37:28


  四、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7号令之所以在“3.15”这一天公布,还在于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网络交易绝大多数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关系,因而网络交易的监管,自然不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必然将其列为重要内容。


  1、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的保障
  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专项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37号令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作了细化规定。
  (1)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这里需注意,37号令只是禁止采用上述方法收集、使用与其交易事项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如这些信息与交易事项有直接关系的,则不属禁止范围。如平台购物,平台服务提供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收货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消费者如拒绝的,平台服务提供者有权停止、中断提供服务,包括采用“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
  (2)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敏感信息(指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即便与交易事项密切相关的,也要“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不得采用概括,含糊其辞的方式征得消费者同意。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存有消费者敏感信息,有权要求其提供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此类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认定其构成违反37号令收集、使用消费者敏感信息规定的行为。
  (3)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除配合监管执法需要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禁止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因市场监管执法需要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消费者的网络交易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所谓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应当是指不违反法律(广义概念,下同)规定的内容,消费者评价中含有法律禁止的侮辱性语言或者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内容,则不属于“不得删除”之列。换言之,消费者对待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应当遵循依法、理性的原则,切不可意气用事,进行超越法律底线的情绪化评价,否则很可能使自己从有理者变为无理者了。
  37号令对此进行了平衡,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所谓“技术处理”,是要求不得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评价内容虽然有部分不当,但其他部分还是真实反映客观情况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整条全部删除或者屏蔽(隐藏),如能够通过马赛克等方式进行处理的,仍应当保留原有的评价内容。一言以蔽之,网络交易经营者进行“技术处理”,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否则仍可能构成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


  3、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的规制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的商业信息,一般都构成商业广告。
  37号令第十六条有关商业信息发送的规制,基本以广告法的规定为“蓝本”,并进行了细化。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37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禁止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信息;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37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细化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电子信息广告的,“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4、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捆绑销售”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37号令第十七条对此进行了细化。第一,明晰何为“搭售”,并将“捆绑销售”作为搭售的典型形式。“搭售”一词最早来源于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而实践中捆绑销售则是搭售的主要形式。网络交易新业态下,搭售也呈多样化发展,故37号令将“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也列入搭售范围。第二,“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换言之,既然是多选,就应当由消费者来选择,而不能由经营者设定的系统来选(默认)。第三,“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含义是经营者不得以系统“记忆”来“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这样的细化,自然更具有操作性。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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