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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热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店登记新政

http://www.dsblog.net 2019-01-15 16:28:00

  编者按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数量也急剧增长。《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该条款同时规定了豁免登记的情形。如何为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符合电子商务经营特点、高效便利、兼顾线上线下一致性的登记注册服务?值得研究。
  去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意见》同时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意见》的出台得到了广泛响应,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主动开展政策宣传、优化后台系统,为平台内经营者快捷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浙江、山东、广西、北京、四川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意见》发出首批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与此同时,《意见》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网络经营场所”如何具体界定和规范等问题,也引起了系统内人士、电子商务领域专家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广泛讨论。

 


  专家视点


配合《电子商务法》实施作出的快速反应


  《意见》旨在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更为具体地讲,《意见》提出的操作层面的规范性要求,是对《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同时也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提出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并强调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便利性”要求在以往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是不多见的,尤其是关于行业监管的制度规范。很显然,这是为了回应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特别担心的问题——电商立法是否会限制创新活力。无可回避的是,不少人对行政监管仍然存在效率不高的刻板印象,《意见》对此给出了积极的回应。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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