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未注册保健食品 拟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http://www.dsblog.net 2021-02-19 09:49:25
2月10日,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管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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