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热点追踪研究③ | 拨云见日看“保健”
http://www.dsblog.net 2019-02-14 15:17:57
欧盟“2002/46/EC 法规”明确指出,“食品补充剂”指用于补充日常饮食的食品,是浓缩型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或其他以单独或组合的形式存在而具有营养或生理效果的物质,主要剂型为胶囊、锭剂、片剂、丸剂,还有粉剂、口服液、滴胶瓶,以及其他方便服用的液体和粉末状可计量小单位剂型。
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TheScientific Committee on Food)制定了可用作食品补充剂的原料目录。该目录明确了欧盟食品补充剂生产中可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以及相应化合物,目前的目录共有维生素13 种、矿物质15 种、维生素化合物32 种、矿物质化合物80 种。若使用未纳入该目录的物质制备食品补充剂时,生产企业须递交相关文件,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Food Safety Authority)进行评估。

欧盟规定可用做食品补充剂的原料目录(种类)
二、中国的保健品与保健食品
保健品与保健食品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被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保健品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指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涵盖保健食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保健用品包括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狭义上人们通常认为的保健品,一般来说指的就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明确了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界限。在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用品还是食品,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
国内外监管状况
中国
我国的保健食品监管无论从机构上还是法规标准体系制度上都伴随着边发展边规范的历史经历了演变的过程,一方面保健品“九龙治水”的局面得到改善,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标准也日趋完善。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和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和审批开始,直至2018年最新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成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也经历了几番变化,保健食品的监管部门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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