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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应惩罚性赔偿

http://www.dsblog.net 2019-12-25 11:19:21


  周宜霞答辩称:颜荷莲、程玉环的上诉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答辩理由同原审答辩意见。
  天药生物公司答辩称:请二审法院驳回颜荷莲、程玉环的上诉请求,其他答辩意见同原审一致。
  天药科技公司答辩意见同天药生物公司。
  周宜霞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苏文菊采购的涉案产品是用于销售。原审判决以quot;颜荷莲、程玉环提供的大量产品空瓶图片及周宜霞在录音中承诺对剩余产品可以代其出售的情况,可以判断苏文菊所购产品为自己服用,属于消费者quot;。该判断证据不足,为主观臆断。第一、周宜霞没有对苏义菊家属承诺过代为出售剩余产品;第二、单凭空瓶图片就认定苏文菊服用了该产品是消费者,违反了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事实上周宜霞没有向苏文菊销售涉案产品,苏文菊本人也是涉案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其购买涉案产品是用于代理销售。苏文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次性采购80瓶钙片等产品,货值45000元,很明显不是用于自己服用,其目的是用于销售,颜荷莲、程玉环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票据证据,也证明了苏文菊直接从厂家釆购45000元货物是用于销售。另外,颜荷莲、程玉环也提供证据证明,苏文菊持有涉案产品生产商天药科技公司为奖励其推广产品赠送的1000股股票,为涉案产品所属公司的股东。以上事实均证明苏文菊不是消费者,而是涉案产品的代理商。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苏文菊是消费者的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法条规定的赔偿对象是消费者。但本案苏文菊不是消费者,而是销售代理者,周宜霞与苏文菊之间没有买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事关系。因此,原审判决适用该条法律要求周宜霞赔偿颜荷莲、程玉环损失错误。第二,苏文菊代理销售的产品并不全是涉案产品“活力宝”还包括钙片等其他产品。原审法院在对涉案产品“活力宝”数额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将非涉案产品钙片等与涉案产品“活力宝quot;”的数额一并计算赔偿,没有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周宜霞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程玉环、颜荷莲答辩称:1、××患者,是在听信了周宜霞和其代理的公司所宣传的疗效,并在非法治疗及所谓“全康复免疫疗法”诱骗下,才决定从周宜霞手中购买涉案产品,原审法院不是仅凭药瓶图片定案,而是××患者身份、购买凭证、药瓶实物和录音等在内完整的证据链。2、周宜霞把苏文菊说成代理商真是无理取闹,不需要授权也可以成为代理吗既不开店又不经营又怎么会是代理商呢?奖励1000股非法股票(实质是诈骗)和代理商资格难以扯上关系,而且奖励虚假股票是天药科技公司、天药生物公司和周宜霞三方合谋利诱消费者大量购买其产品的一种卑鄙无耻的促销手段。3、受害人接受“全康复免疫疗法”向周宜霞购买的涉案假药品和保健品的钱款是周宜霞收取的,所购买的全部产品又都是周宜霞店里的和广告宣传上的品种,奖励的股票也是周宜霞亲手交给受害人的,并且各品种的具体数量搭配也是由周宜霞--手操办的。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对全部涉案假药和保健品的判定是正确的,但原审对周宜霞出售的“CTT生物断层分析仪”1050元未予认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天药生物公司答辩称:周宜霞不是天药生物公司委托的药品经销商,其他上诉理由没有意见。
  天药科技公司答辩意见同天药生物公司。
  天药生物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或欺骗内容的为虚假广告。本案中,颜荷莲、程玉环向原审法庭提供的所谓广告均无广告主、无广告发布者、无广告经营者,无媒介传播,为私自印刷品,不属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应当由制造者承担责任。天药生物公司针对这些广告并不知情,无法履行监控义务,自身没有过错。颜荷莲、程玉环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天药生物公司存在过错,故原审认定天药生物公司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错误。第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销保健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周宜霞不是天药生物公司的员工,其作为自然人无保健品经营资质,仅负责向当地的药品经销商推介活力宝产品,其自身更无发布广告宣传的主体资格,也无广告宣传的授权书。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布虛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虚假广告只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苏文菊的死亡系因身患癌症,不能证明与所谓的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颜荷莲、程玉环的诉讼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中由天药生物公司连带赔偿颜荷莲、程玉环经济损失99520元;2、驳回颜荷莲、程玉环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颜荷莲、程玉环承担。

来源:食品安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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