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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保健食品虚假宣传 应惩罚性赔偿

http://www.dsblog.net 2019-12-25 11:19:2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

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销售企业或经销商推销保健食品时提供的大量宣传资料,如其内容与该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功效不一,且不同程度明示或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抗菌、消炎、抗病毒、抗肿瘤、消除疾病等药理作用,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宣传保健食品功效的上述违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虚假宣传责任。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销售企业或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延误治疗是否具有关联,以及与消费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确定,应由死者近亲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依法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皖民一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荷莲,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玉环,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亚龙,绩溪县农机局职工,系程玉环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宜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天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天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颜荷莲、程玉环因与上诉人周宜霞、吉林天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药生物公司),被上诉人吉林天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药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荷莲、程玉环的委托代理人程亚龙,上诉人周宜霞的委托代理人程茂和,上诉人天药生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泽华,被上诉人天药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颜荷莲系苏文菊之母,程玉环系苏文菊之女。2007年,苏文菊与其夫程亚龙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06年,苏文菊之父苏定德离世。周宜霞与苏文菊相熟,周宜霞系天药生物公司授权的安徽省绩溪县域内产品经销商,经销该公司的“活力宝”等保健产品。
  2010年8月19日,苏文菊因身体不适前往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门诊检查初步诊断为“右乳上方肿块恶性?”。同日,该院超声波检查提示:1、右乳实质不匀质占位;2、双乳符合小叶增生声像图;3、右腋下肿大淋巴结;4、右腋下未见异常淋巴结。对此,苏文菊未再继续检查,即返回绩溪县。此后,苏文菊遇见周宜霞,即将其在医院检查发现右乳长有肿块的情况告知了周宜霞,周宜霞遂向苏文菊推荐其经营的系列保健产品,并邀其参加相关产品的推介会、培训会。苏文菊通过了解“活力宝”等保健产品宣传资料及参与上述宣传活动后,轻信“活力宝”等保健产品对其体内肿块具有治疗作用,遂通过周宜霞购买服用。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苏文菊陆续出资49760元用以购买天耀牌“活力宝”、松花粉、钙片等系列产品。2011年8月,苏文菊自觉病情加重,遂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乳癌伴右腋下淋巴结,考虑双肺及肝脏转移”。同年8月25日,苏文菊在该院行“右侧乳房切除+右侧腋窝淋巴结切除术”。术后病情好转,于2011年9月5日出院。后又至2012年12月期间,苏文菊因右乳癌术后伴肝、肺等部位转移先后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黄山市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治疗,病情未见明显好转。2012年12月28日,苏文菊因病情恶化入住绩溪县中医院治疗,2013年1月5日出院,并于同日死亡。经绩溪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苏文菊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为171808.86元,其中100483.41元由医保报销,余额71325.45元由苏文菊自行负担。2013年5月2日,颜荷莲、程玉环以周宜霞及天药科技公司为被告向提起诉讼,因颜荷莲、程玉环未举证证实其与死者苏文菊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驳回颜荷莲、程玉环的起诉。2014年1月16日,颜荷莲、程玉环再次诉至原审法院,同时,申请追加天药生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请求判令:1、周宜霞与天药科技公司、天药生物公司连带赔偿双倍货款10.162万元;2、周宜霞与天药科技公司、天药生物公司连带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宜霞、天药科技公司、天药生物公司负担。

来源:食品安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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